
本期針對緬甸聯邦共和國(The Republic of the Union of Myanmar)現行法律體系中關於賭博行為之相關規範進行條文解析與實務說明。緬甸法律對賭博活動採取嚴格管制措施,除特定獲特許之場所外,其餘形式之賭博均屬違法。以下將依法律位階逐項闡述相關條款,並輔以司法實務案例說明。
第一章 緬甸賭博法律體系之基本框架
1.1 憲法層級之原則性規範
依據緬甸聯邦共和國憲法第365條規定,國家有權制定法律規範可能危害公共秩序、道德或國民健康之活動。該條文構成所有賭博管制法律之上位依據,明確授權立法機關針對賭博行為制定特別法規。
1.2 主要成文法規
現行緬甸法律體系中,規範賭博行為之核心法規包括:
(1)1909年《公共賭博法》(The Public Gambling Act, 1909)
(2)1930年《緬甸賭博條例》(The Burma Gambling Ordinance, 1930)
(3)2016年《聯邦賭場管理法》(The Union Casino Administration Law, 2016)
1.3 法律適用範圍
上述法規適用於緬甸全境,包括七省七邦及內比都聯邦特區。其中《聯邦賭場管理法》僅適用於經聯邦政府特許設立之合法賭場,其餘地區與場所之賭博活動原則上受《公共賭博法》規範。
第二章 賭博行為之刑事責任條款
2.1 一般賭博罪之構成要件
《公共賭博法》第3條規定,凡於公共場所或可被公眾進入之場所參與賭博者,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五萬緬幣以下罰金,或兩者併科。所謂「公共場所」包括但不限於茶館、市場、公園等開放空間。
2.2 開設賭場罪之加重處罰
同法第4條明定,組織、經營或提供場所供他人賭博者,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十萬緬幣以上五十萬緬幣以下罰金。若涉及未成年人參與,刑度得加重至五年。
2.3 線上賭博之特別規範
緬甸最高法院於2018年刑事判決第45號確認,透過網路進行之賭博活動,其伺服器所在地無論是否位於緬甸境內,只要參與者為緬甸公民,即適用《公共賭博法》相關規定。
第三章 合法賭場之特許管理
3.1 特許設立程序
《聯邦賭場管理法》第5條規定,合法賭場須經聯邦旅遊部、財政部及內政部聯合核可,並取得為期五年之特許執照。申請人須具備緬甸公民身份,且不得有賭博相關犯罪紀錄。
3.2 經營限制條款
合法賭場須遵守下列強制性規範:
(1)僅能接受外國遊客入場(須查驗護照)
(2)禁止本地公民進入(第12條)
(3)每日營業時間不得超過16小時(第18條)
(4)須設置獨立監控系統供主管機關遠端查核
3.3 違規處罰機制
違反經營限制者,主管機關得依情節輕重處以下列處分:
(1)罰款一百萬至五百萬緬幣
(2)暫停營業三個月至一年
(3)吊銷特許執照
(4)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
第四章 實務常見問題與司法見解
4.1 關於「賭資」之認定標準
緬甸最高法院2019年判決明確指出,賭資不以現金為限,凡具有經濟價值之物品(如金飾、手機、土地權狀等)均得認定為賭博對價。dubo123指出,此項見解大幅擴張執法機關對賭博行為之認定範圍。
4.2 家庭聚會中賭博之法律適用
司法實務中常見爭議為親友間小額賭博是否違法。仰光地方法院2020年判例認定,若賭博行為具「經常性」且「有組織性」(如定期聚會、專用籌碼),縱使參與者為親屬,仍構成違法。
4.3 宗教節慶活動之例外
部分少數民族地區傳統節慶中,會舉辦具有賭博性質之民俗活動(如擲骰子占卜)。緬甸憲法第34條保障民族文化權利,司法實務對此類活動多採寬容態度,惟仍不得涉及金錢輸贏。
第五章 執法程序與權利保障
5.1 證據蒐集規範
警方執行查緝賭博時,須遵守《刑事訴訟法》第156條規定,至少需有兩名執法人員在場,並全程錄影。查扣之賭資須於24小時內造冊封存,違反程序取得之證據不得作為定罪依據。
5.2 被告權利保障
涉嫌賭博罪之被告享有以下程序保障:
(1)得委任辯護人
(2)有權要求翻譯協助
(3)得聲請證據保全
(4)若屬輕微案件,得依《轉向處分條例》聲請社區服務替代監禁
5.3 行政救濟途徑
對於行政罰鍰處分不服者,得於收到處分書後15日內向聯邦旅遊部提起訴願。若訴願遭駁回,得向聯邦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。
第六章 跨國合作與新興挑戰
6.1 跨境賭博犯罪之追訴
緬甸於2019年簽署《東協打擊跨國犯罪公約》,據此與周邊國家建立賭博犯罪情資交換機制。實務上已破獲多起以泰國為基地、透過網路招攬緬甸公民參與賭博之犯罪集團。
6.2 虛擬貨幣賭博之法律真空
現行法律未明文規範以比特幣等虛擬貨幣進行之賭博活動。dubo123認為,此類案件目前仍須回歸《公共賭博法》第3條之「具有經濟價值之對價」概念進行類推適用,亟需立法補強。
6.3 少數民族自治區之特殊規範
撣邦、克欽邦等少數民族自治區依據《憲法》附件二享有有限立法權。實務上,部分自治區曾制定較寬鬆之賭博管理條例,惟聯邦最高法院2021年判決確認,地方性法規不得牴觸聯邦法律禁止賭博之基本原則。
第七章 常見問題解答
問:外國人在緬甸參與賭博是否違法?
答:外國人若於非特許場所參與賭博,仍適用《公共賭博法》相關處罰規定。惟若於合法賭場內賭博,因該場所僅限外國遊客進入,故不構成違法。
問:購買彩券是否屬於賭博?
答:緬甸法律明文規定,經財政部核准發行之公益彩券不適用賭博罪相關規定。惟未經許可之私彩販售,仍屬違法行為。
問:賭博債務是否受法律保護?
答:《緬甸民法》第23條明定,因賭博產生之債務不具法律效力,債權人不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。實務上曾有賭場業者試圖以「服務費」名義追討賭債,均遭法院駁回。
問:如何辨識合法賭場?
答:合法賭場須於入口處明顯標示聯邦政府核發之特許執照號碼,並設有護照查驗關口。所有合法賭場名單均公告於緬甸旅遊部官方網站。
問:警方取締賭博時可否沒收車輛?
答:最高法院判例確認,僅當車輛經改造為專用賭博場所(如加裝賭桌、監控設備),且所有人明知並容許該等使用時,方得依法沒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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