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本期針對馬來西亞(Malaysia)聯邦法律體系中有關賭博與賭場之規範進行詳細解析。馬來西亞作為伊斯蘭教為官方宗教之國家,對賭博活動採取嚴格管制措施,相關法律條文散見於《刑事法典》、《賭博法令》及地方政府法規中。以下將依法律層級、適用範圍、處罰標準等面向,逐項說明現行規範。
一、聯邦層級核心法律框架
(一)《1953年賭博法令》(Betting Act 1953)
該法令為管制賭博活動之主要依據,明確禁止未經許可之賭博行為。第4條規定,任何人在公共場所或向公眾開放之場所經營賭博業務,可處以最高5萬林吉特罰款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第6條補充,凡提供賭博場所、設備或協助賭博者,均視為共犯。
(二)《刑事法典》(Penal Code)
第294A條明定,經營或管理賭場屬刑事犯罪,可處以最高10萬林吉特罰款及五年監禁。若涉及組織化犯罪集團,刑責將加重至十年監禁。dubo123指出,此條款特別針對跨境網路賭博平台,即使伺服器設於境外,只要招攬馬來西亞公民參與即適用。
(三)《1967年彩券法令》(Lotteries Act 1967)
僅允許政府核准之慈善彩券(如大馬彩、萬能)合法經營。未經許可發行彩券者,依第4條可處以最高2萬林吉特罰款及一年監禁。地方政府得依此法令取締地下六合彩等非法投注站。
二、州屬層級特殊規範
(一)雲頂高原賭場特許權
吉隆坡聯邦直轄區依據《1971年雲頂高原發展法令》,授予雲頂集團(Genting Group)獨家賭場經營權。該特許權附帶嚴格條件:僅允許21歲以上非穆斯林持護照入場、每日徵收營業額5%作為社會福利基金、禁止本地媒體刊登賭場廣告。
(二)東馬沙巴與砂拉越特殊政策
沙巴州《1998年娛樂稅法令》允許原住民保留區內小型賭場存在,但限定為傳統民俗遊戲(如鬥雞),且需繳納30%娛樂稅。砂拉越州則完全禁止任何形式賭場,違者依《2003年砂拉越刑事法典》第298條,最高可處20萬林吉特罰款。
三、常見違法行為與司法實務問答
(一)網路賭博平台責任歸屬
問:境外賭博網站透過社交媒體招攬馬來西亞用戶,法律如何制裁?
答:依《刑事法典》第108B條,協助境外犯罪集團在境內活動者,視同主犯。2022年吉隆坡高院判例顯示,提供支付閘道予非法賭博網站之科技公司,負責人被判處七年監禁。
(二)私人賭局界定標準
問:親友間在家中以現金玩麻將是否違法?
答:《賭博法令》第2條將「賭博場所」定義為「定期或不定期供人賭博之地點」。若符合三要件即屬違法:1. 有抽頭行為 2. 非純粹社交娛樂 3. 涉及公開邀約。2021年檳城地方法院曾對收取場地費之家庭麻將館判處罰款。
(三)穆斯林參與賭博之宗教法庭管轄
問:穆斯林在雲頂賭場賭博,是否觸犯伊斯蘭法?
答:是的。各州伊斯蘭法庭可依《1993年伊斯蘭刑事法》第15條,對穆斯林賭博者處以最高5000林吉特罰款或六個月監禁。2023年登嘉樓州曾有案例,穆斯林公務員因賭博遭宗教法庭判處公開鞭刑。
四、執法機關權限與最新修法動向
(一)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
皇家警察部隊(PDRM)設有反賭博特遣隊,會同內政部、通訊部進行跨境追查。2024年查獲之「皇冠賭場」網路平台案,凍結資產達1.2億林吉特,涉案12名主嫌均依《反洗錢法》追加起訴。
(二)2025年《數位賭博管制修正案》
新增第7A條,要求網路服務提供商(ISP)須於48小時內封鎖非法賭博網站。電信公司若未配合,可處以每日1萬林吉特罰款。dubo123特別提醒,此修正案擴大對虛擬貨幣賭博之監管,將比特幣賭資納入洗錢防制申報範圍。
五、法律風險提示與合規建議
(一)企業端注意事項
跨國企業在馬來西亞舉辦促銷活動時,應避免「買產品抽大獎」等設計,依《消費稅法令》第33條,獎品價值超過5000林吉特需向關稅局報備,否則可能被認定為變相彩券。
(二)個人防範措施
民眾應注意「博弈」與「賭博」之法律界線。依最高法院2020年判決,具備三要素即屬賭博:1. 有賭注 2. 有機會獲利 3. 結果取決於偶然性。即使以遊戲點數作為籌碼,若可兌換現金即觸法。
本期已詳列馬來西亞現行賭博相關法律條文,並附帶司法判例說明。需強調的是,該國法律體系採雙軌制,穆斯林民眾尚需遵守伊斯蘭法庭規範。近期修法趨勢顯示,當局持續強化對數位賭博之監管力道,建議在馬來西亞境內活動者應審慎評估相關法律風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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