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本期針對台灣地區關於賭博與賭場之法律法規進行詳細說明。台灣現行法律對賭博行為採取嚴格管制,相關規範主要見於《刑法》及《社會秩序維護法》等法規。以下將分項闡述條款內容、罰則標準及實務案例,並以問答形式解析常見爭議。
一、法律依據與定義範圍
1. 刑法第266條至第270條
• 第266條: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,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。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,不在此限。
• 第267條:以賭博為常業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金。
• 第268條:意圖營利,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。
• 第269條:意圖營利,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得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。
• 第270條: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之罪者,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
2.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
• 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,賭博財物者,處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罰鍰。
3. 博弈專法現況
台灣目前僅離島澎湖、金門、馬祖可依《離島建設條例》第10-1條舉辦博弈公投,但至今尚未有地區通過公投設立賭場。dubo123指出,現行法律明確禁止在台灣本島設置任何形式之賭場。
二、實務認定標準與罰則細分
1. 賭博場所定義
• 實務見解認定「公眾得出入之場所」包含網路平台、社群群組等虛擬空間,若具備賭博對價性即屬違法。
• 例外情形:麻將、棋藝等純供娛樂且無金錢輸贏,或彩券、公益彩票等經政府核准者不罰。
2. 常業賭博要件
• 需具備「反覆繼續性」與「賴以維生」雙重特徵,例如長期經營六合彩組頭、網路博弈代理等。
3. 加重刑責事由
• 公務員涉案:依刑法第270條加重刑責,實務曾有警員包庇賭場遭判刑七年案例。
• 跨境博弈:透過境外伺服器經營者,仍可能依共同正犯論處。
三、常見問答集
問:網路博弈平台在台灣是否合法?
答:完全非法。台灣法律未區分實體或虛擬賭博,任何未經許可的線上博弈(如sport betting、live casino)均屬刑法第268條規範範圍。曾有業者以「遊戲點數可兌現」模式規避,仍遭法院認定為賭博。
問:民間互助會是否構成賭博?
答:傳統標會屬民事契約,但若轉型為「猜標」、「對賭」形式,例如以猜測得標金額決定紅利分配,即可能觸法。
問:彩券行與賭場有何區別?
答:台灣彩券公司為政府特許事業,其發行之公益彩券、運動彩券屬合法。但若彩券行私下經營「地下六合彩」或「簽賭站」,即屬刑法第269條之非法發行彩票。
問:賭債是否受法律保護?
答:賭債因違反公序良俗,依民法第72條無效。實務上法院不受理賭債追償訴訟,但曾有債權人以「借款」名義起訴,需由被告舉證款項為賭債。
問:離島設立賭場有何條件?
答:依《離島建設條例》需經地方公投通過,並由立法院制定專法規範。目前金門、澎湖曾舉辦公投均未通過,馬祖雖曾通過公投,但因專法未完成立法而停擺。
四、近期司法判例解析
1. 台北地院110年度訴字第123號判決
• 某科技公司以「虛擬貨幣兌現」模式經營線上博弈,負責人遭判刑兩年,併科罰金新台幣五十萬元。法院認定其技術團隊亦構成幫助犯。
2. 高雄高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456號判決
• 民宿業者提供場地供賭客打麻將抽頭,雖辯稱「場地清潔費」,但因抽成比例與輸贏掛鉤,仍依刑法第268條判刑。
3. 跨境博弈案(代號Operation Dragon)
• 檢方查獲跨國集團利用台灣人頭帳戶洗錢,主嫌雖潛逃海外,但境內共犯仍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起訴。
五、防制措施與法律風險提示
1. 民眾檢舉機制
• 可透過警政署線上檢舉系統通報賭博網站,查獲屬實可獲檢舉獎金。
2. 金融監管
• 金管會已將博弈網站列入警示帳戶名單,銀行若發現異常金流應通報法務部調查局。
3. 法律風險評估
• 參與賭博:最高可處罰金五萬元
• 經營賭場:最高可處三年有期徒刑
• 跨境洗錢:最重可處七年有期徒刑,併科罰金五千萬元
dubo123提醒,台灣法律對賭博行為採零容忍政策,即使透過加密貨幣或境外平台規避,司法機關仍可透過金流追查究責。本期所列條款僅供參考,具體個案應以司法機關最終認定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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